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2)
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6)
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9)
一. 事项名称: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70号令);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8项;
(四)《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七)《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4号令);
(八)《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21号令);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办法》。
(十一)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意见》(桂政发〔2016〕71号)。
三.申请条件: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审批条件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公布 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第二十八,《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第九、十、十三条的规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3.防雷装置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审批条件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六、十七、二十条规定,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3.安装的防雷装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4.安装的防雷装置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
四.申报材料:
(一)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八、九条,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规定,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总规划平面图;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4.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和设计人员的身份证、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6.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由审批部门委托的防雷专业机构提供)。
(二)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规定,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3.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5.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
6.《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由审批部门委托的防雷专业机构提供)。
五.办理程序: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一)申请人申请;
(二)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受理;
(三)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初步审查决定;
(四)审批机关委托防雷专业机构开展设计技术评价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五)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六)印制决定文件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一)申请人申请;
(二)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受理;
(三)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初步审查决定;
(四)审批部门委托防雷专业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竣工验收检测,受委托机构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
(五)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及现场核查;
(六)印制决定文件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20个工作日;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审核、协调、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二.设定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公布 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三.申请条件:
(一)升放气球活动必须是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区域内进行;
(二)升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2.升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3.在升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4.升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6.升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7.升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三)升放气球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施放气球资质证);
(四)升放气球必须由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
(五)升放现场应当有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的专人值守。
四.申报材料:
(一)《升放气球活动申请表》电子版和纸质材料各一份(附件2);
(二)《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份;
(三)《施放气球资格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份;
(四)气球升放场所安全勘察材料1份。
五.办理程序:
1、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领取《升放气球活动申请表》
2、将办理事项所需提交资料提交到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3、资料齐全后,从受理之日第二个工作日算起,2个工作日办结,凭受理通知书到气象局窗口领取相关批文。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审核、协调、制证、送达。
一.事项名称: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376项。
三.申请条件:
根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公布 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4名以上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申报材料:
根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施放气球技术人员简表》(加盖单位公章),有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五)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1、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领取《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2、将办理事项所需提交资料提交到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3、资料齐全后,从受理之日第二个工作日算起,8个工作日办结,凭受理通知书到气象局窗口领取相关批文。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审核、协调、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