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府规[2017]34 号)政策解读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业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二、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
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
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
市气象局、市城乡建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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